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黃冠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黃冠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959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方式 起迄日 計算方式 001 328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2 665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3 1,06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4 1,854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5 154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6 1,802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7 1,41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8 957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9 1,682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0 1,682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1 1,827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2 1,073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3 1,53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4 1,26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5 1,682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6 1,14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7 1,41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8 1,05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9 1,827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0 1,178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1 1,179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2 1,119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3 1,485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4 1,573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5 1,785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6 2,59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7 1,822元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8 1,544元 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29 1,293元 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