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債務人
- 陳李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李素蓮於民國94年6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5270元整。
1、其中29448元整,自民國096年0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2、其中25822元整,自民國096年0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5270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0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48元 陳李素蓮 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001 新臺幣29448元 陳李素蓮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5822元 陳李素蓮 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5822元 陳李素蓮 自民國96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