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曉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葉曉芬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葉曉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鄭瑋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