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徐珮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珮瑛 徐珮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徐愷澤 徐欣琳 徐愉婷 前列徐愷澤、徐欣琳、徐愉婷 法定代理人 周佳怡 一、債務人徐珮瑛、徐珮儀、徐愷澤、徐欣琳、徐愉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月春之遺產範圍內,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於管理被繼承人高鳳雲繼承自被繼承人張月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1,278元,及其中新臺幣11,970元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4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6,870元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債務人徐珮瑛、徐珮儀、徐愷澤、徐欣琳、徐愉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月春之遺產範圍內,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於管理被繼承人高鳳雲繼承自被繼承人張月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