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郭道明、陳弈霖、詹陳春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弈霖 債 務 人 詹陳春香(即詹榮松之繼承人) 詹錫勳(即詹榮松之繼承人) 詹志勲(即詹榮松之繼承人) 詹素珍(即詹榮松之繼承人) 詹琪珍(即詹榮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詹陳春香、詹錫勳、詹志勲、詹素珍、詹琪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榮松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840元,及其中新臺幣20,680元自民國94年6月2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榮松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