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竹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竹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竹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5日止累計167,290元未給付,其中159,680元為消費款;6,691元為利息;919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09元 陳竹雨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17元 陳竹雨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28754元 陳竹雨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