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宋秀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宋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秀娟於民國92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25日止累計266,928元未給付,其中80,462元為本金;186,38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宋秀娟於民國95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分0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25日止 累計158,403元未給付,(其中42,155元為本金,116,2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9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462元 宋秀娟 自民國111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42155元 宋秀娟 自民國111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