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債務人
- 施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0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71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47,248元 111年3月27日 1.845 自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16,129元 111年5月6日 14.98 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