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施江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施江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0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771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47,248元 111年3月27日 1.845 自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16,129元 111年5月6日 14.98 新臺幣1,200元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