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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秋香於93年09月1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3,72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8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551元 蔡秋香 自民國96年10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68171元 蔡秋香 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68171元 蔡秋香 及自96年10月21日起 至97年4月20日止 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20)之一成計算    97年4月21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20)之二成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之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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