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王朝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王朝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9,6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9655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方式 起迄日 計算方式 001 7,266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2 6,51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3 2,046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4 35,277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5 19,72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6 18,12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7 18,12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8 15,576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9 14,940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10 12,052元 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