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溫永春、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洲、星展、伍維洪、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陳誠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誠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前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與法令無牴觸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