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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號

協商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誠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前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與法令無牴觸之情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協商認可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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