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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自然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自然(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按相對人之人數計算,每人均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按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亦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不同之聲請事項,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各自徵收程序費用1千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