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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洪堯讚

抗告人
相對人
大場興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瑞宗間因111年度司字第11號選派檢查人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