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 抗告人
- 即
- 相對人
- 大場興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瑞宗間因111年度司字第11號選派檢查人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瑞宗間因111年度司字第11號選派檢查人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