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 聲請人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本件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