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本件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