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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鏡明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聲請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張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本件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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