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文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1年度 司促字第107號)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40萬8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需補繳1萬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向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被告有無消債條例案件繫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