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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文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1年度

司促字第107號)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40萬8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需補繳1萬445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向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被告有無消債條例案件繫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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