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林文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1年度
司促字第107號)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140萬8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需補繳1萬445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向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被告有無消債條例案件繫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