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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玉娟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