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8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曾秉瑜
羅錫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王素霞、莊麗珠、林麗娟..等十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38號
抗告人即
羅錫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王素霞、莊麗珠、林麗娟..等十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