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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君、林玉和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4793號),被告等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78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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