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君、林玉和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4793號),被告等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78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