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君、林玉和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4793號),被告等已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8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78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