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告
- 具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397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9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397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9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