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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具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1397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29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7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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