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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洪堯讚

抗告人
相對人
大場興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瑞宗間因111年度司字第11號選派檢查人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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