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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吳尚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編 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方式 起迄日 計算方式 001 2,604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2 3,164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3 7,736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4 3,060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5 12,740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6 8,085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007 25,748元 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同左列利息起迄日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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