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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鏡明

抗告人即

原告
曾秉瑜

羅錫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王素霞、莊麗珠、林麗娟..等十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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