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黃俊津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維
- 被上訴人
- 徐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