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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確認應繼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孟君

抗告人
即原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巫淑枝間確認應繼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應繼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