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號
- 原告
- 顏希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鐙雄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368、41623號強制執行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表一),次序1至5即被告鐙雄工程有限公司所受分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30萬5000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368、41623號強制執行案件,於111年12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表二),次序1、7即被告張柏雄所受分配金額共計96萬3511元、次序3至6即被告鐙雄工程有限公司所受分配金額共計564萬5678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並主張因此可得增加分配額為283萬2418元,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核定為283萬2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請如期補繳。
二、原證一之證據資料,多為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41623號資料,除表二案號為110年度司執字第41623號之1外,並未出現訴之聲明所稱110年度司執字第「34368」號相關資料,聲明是否有誤?若為誤載,請更正;若無誤,請敘明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