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巫淑枝間確認應繼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巫淑枝間確認應繼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