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 債權人
- 彰化縣埔鹽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阿琴
- 債務人
- 陳鏞任
一、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0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9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