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王肇源
上列聲請人王肇源因與相對人莊媄涵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肇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附新臺幣1,000元之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633號
上列聲請人王肇源因與相對人莊媄涵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肇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附新臺幣1,000元之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