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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債權人
彰化縣埔鹽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阿琴
債務人
陳鏞任

一、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50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6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9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陳鏞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之利息,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成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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