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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林鎂喻

上列聲請人林鎂喻因與相對人許月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鎂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票號CH460166本票票款究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抑或120萬元?

二、確認聲請人林鎂喻之住所?並陳報其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參照)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