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
- 聲請人
- 林鎂喻
上列聲請人林鎂喻因與相對人許月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鎂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票號CH460166本票票款究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抑或120萬元?
二、確認聲請人林鎂喻之住所?並陳報其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參照)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7號
上列聲請人林鎂喻因與相對人許月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鎂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票號CH460166本票票款究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抑或120萬元?
二、確認聲請人林鎂喻之住所?並陳報其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參照)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