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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發還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仁棠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邱建榮

上列抗告人聲請發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4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