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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67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美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保險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依上開之規定,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職是之故,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本次聲請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本件債權人執行保險債權之案件,係在民國113年7月1日以後,是有上開原則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67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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