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邱建榮
上列抗告人聲請發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發還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