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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榮謙

抗告人暨

參加人
廖惠君 住○○市○○區○○○路○段000號0 樓

上列抗告人暨參加人已准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7號給付費用事件為訴訟參加,其對於原告陳佳函聲請本院准以114年度聲字第44號事件選任許智捷律師為被告益昌拓殖株式會社之特別代理人之裁定,為輔助被告提起抗告。應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暨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