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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黃承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624號  編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349元 115年1月16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002 1,349元 115年1月16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003 7,382元 115年1月16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004 3,000元 115年1月13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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