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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440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聲請人
張筱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一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一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4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一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440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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