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 債權人
-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展
- 債務人
- 黃承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624號 編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349元 115年1月16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002 1,349元 115年1月16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003 7,382元 115年1月16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004 3,000元 115年1月13日 16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