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破字第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破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張奕群律師(甲○○之破產管理人)
右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任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理由
一、聲請人依本院之指定受任為甲○○破產管理人,即積極進行各項工作,已逐一詢問核對債權人之債權,以編制破產債權表,並拍賣完成破產人之財產,召開多次監察人及債權人會議,且整理出破產人之所有財產為新台幣一百五十六萬二千三百四十五元。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本院斟酌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之金額等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倩玲
~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