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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破字第四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三年度破字第四號

聲請人
張奕群律師(甲○○之破產管理人)

右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任甲○○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理由

一、聲請人依本院之指定受任為甲○○破產管理人,即積極進行各項工作,已逐一詢問核對債權人之債權,以編制破產債權表,並拍賣完成破產人之財產,召開多次監察人及債權人會議,且整理出破產人之所有財產為新台幣一百五十六萬二千三百四十五元。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本院斟酌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之金額等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倩玲

~B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破字第四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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