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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甲○○(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聲請人
丙○○(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相對人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乙○○
即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 丁○○會計師
即重整人
張繼準律師
即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均准予解任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職務。

理由

聲請人即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力公司)重整人甲○○,丙○○二人聲請意旨略以:目前重整工作已按重整計畫執行中,由於階段性任務已完成,維力公司得以重建更生,再加上個人生涯規劃因素,且重整人甲○○家住台中市,每日往返維力公司費時二小時,家有老小賴伊照顧;另一重整人丙○○家有高齡母親身體欠佳,致分身乏術,無法親自參與維力公司所召開任何聯席會議,因另有生涯規劃,未能全心參與,為此辭任維力公司重整人一職等語。查,本件經詢問維力公司意見亦陳稱:重整人甲○○,丙○○二人基於個人因素,無法經常辦理其他重整事務,應尊重渠等個人意見,同意其辭任維力公司重整人職務。另經本院發函徵詢重整監督人丁○○會計師、張繼準律師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表示意見,重整監督人均函覆同意重整人甲○○,丙○○二人辭任維力公司重整人一職,且具狀稱維力公司依據重整計畫辦理「減資、增資、變更章程」登記,目前重整工作已按重整計畫執行中,以目前重整工作之進度,並無另外再遞補重整人之必要等語,本院參酌上情,認上開聲請人既已無意擔任重整人職務,且已不再參與相對人重整事務,應准予解任渠等之重整人職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整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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