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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拆屋交地事件( 民國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一號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肆佰壹拾肆萬壹仟肆

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

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得以郵滙並連同本裁定一併郵寄 ),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何志通

~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