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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撤回確認法定抵押權部分之上訴後,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

貳仟柒佰陸拾元,折合銀圓壹拾肆萬零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壹佰

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法   官  林  金  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