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 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撤回確認法定抵押權部分之上訴後,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
貳仟柒佰陸拾元,折合銀圓壹拾肆萬零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壹佰
壹拾肆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