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因拆屋交地事件( 民國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一號
)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銀元肆佰壹拾肆萬壹仟肆
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
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得以郵滙並連同本裁定一併郵寄 ),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何志通
~B法院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