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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
天坊室內計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足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