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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一日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B法院書記官 陳昌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