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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潔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08,694 元,應徵裁判費1,398,1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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