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丙○○
共同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己○○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