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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5號

上訴人
銘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南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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