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銘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南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