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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18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繼字第518號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丙○○

           共同送達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己○○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家事法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51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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