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69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6975號
- 債權人
-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許宗標」?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