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3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嵩仙國際事業有業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核先說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嵩仙國際事業有業公司(下稱嵩仙公司
    )邀同被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先後於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三百萬元(二筆各一百二十萬及一
    百八十萬元),各約定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六日到期清償。自實際借款日起,各以年息百分
    之十二及原告放款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三.五四計付利
    息(被告逾期時利息為年息百分七.三五),並依年金法計
    算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還本息,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月個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
    間,任何一宗借款如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被告嵩仙公司各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六日起即未按期償還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
    原告四十三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元及一百八十二萬七千四百八
    十六元(各為七十三萬零九百七十四元及一百零九萬六千五
    百十二元),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
    證書、放款明細、放款利率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證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
    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
    另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
    責任,復為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所規定。而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參照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本件被告嵩仙公司積欠原告前揭借
    款,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主債務人即被告嵩仙公司、連帶保證人即被告
    丁○○、甲○○連帶給付借款二百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五十五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原
    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裁判費二萬三千三百七十四元,附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
│附表: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      計付違約金。                                    │
│                                                      │
├─┬──────┬──────┬────┬──────┤
│編│借 款 金 額 │利        息│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台幣) │起   迄   日│        │            │
├─┼──────┼──────┼────┼──────┤
│1│431,769元   │94年10月25起│12%     │94年11月26日│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2│1,827,486元 │94年10月26日│7.35%   │94年11月27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